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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章要点分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20 13:35:50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1.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

年份题型考点
2006综合题货运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
2007判断题承揽合同的解除 
综合题买卖合同的解除;买卖合同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买卖合同分期付款 
2008无题
2009(旧)多项题赠与的撤销 
判断题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2009(新)单项题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
多项题动产的物权变动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2. 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

 单项多项判断综合合计
2006      0.340.34
2007    110.561.57
2008         0
2009(旧)  1211  23
2009(新)1111.5    22.5

  3. 学习方法

  本章介绍了15种有名合同,对这些合同,《合同法》有一些特殊规定,应注意掌握其中比较重要的几种合同。

  近几年在以合同法总则为主的综合题中都结合了本章的内容。2001年以合同法总则为主的综合试题结合了本章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2002年试题中的综合题之一是以借款合同为结合内容;2003年试题中的综合题之一是以技术合同为结合内容;2004年试题中的综合题之一是以建设工程合同为结合内容;2005年以合同法总则为主的综合试题结合了本章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2006年以合同法总则为主的综合试题结合了本章运输合同的内容;2007年以合同法总则为主的综合试题结合了本章买卖合同的内容。

  4. 大纲要求

(十)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1.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1)买卖合同
(2)赠与合同
(3)借款合同
(4)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




3
3
3
2
2
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1)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
3.提供劳务的合同
(1)运输合同
(2)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3)委托合同
(4)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4.技术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2
3


2
2
2
2


2
2
1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具体的十五种有名合同,2010年教材增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和房租租赁合同的内容;在历年的考试中经常以主观题型出现,在综合题中,考生应注意两个结合:(1)《合同法》总则、分则、和物权法的结合;(2)《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法》的结合。

  一、重点难点

  (一)买卖合同

  1.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重点)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解释: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分期付款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新增)

  (1)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2)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3)司法解释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行使(这些情形均属于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实际上《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具体化)的情形:

  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④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4)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③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④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⑤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第一,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以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6)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第二,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的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第三,即使第二点的内容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1.赠与合同的撤销(重点)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三)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利息的支付方式。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提示: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四)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买卖不破租赁(重点)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提示: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5.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房租租赁合同(2010新增)

  1.房租租赁的无效与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下列情形时,合同无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提示: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提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五)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六)建设工程合同

  1.无效合同的界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提示: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无效合同的处理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预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4.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应付之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七)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货运合同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八)技术合同

  1.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

  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③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①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②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

  ③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

  ①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提示: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2)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典型试题评析

  【例题1(200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

  A.买卖合同成立时

  B.买卖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

  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所有权的转移。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时。

  【例题2】(2005年)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所有权的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错、C错、B对。(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所以D对。

  【例题3】(2009年新制度)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1)根据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买卖合同生效时,标的物的交付完成,此时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例题4】(2009年旧制度)下列赠与合同中,不得主张任意撤销的有( )。

  A.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合同

  B.与地震灾区某受损学校订立的赠与合同

  C.经过律师见证的赠与合同

  D.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例题5】(2003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例题6】(2005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

  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

  B.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实际借款期间小于1年的,按1年计算

  C.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D.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借款的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例题7】(2005年)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题8】(2005年)根据有关规定,技术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有( )。

  A.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的

  B.法人内部从事技术开发的课题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的

  C.技术接受方生产产品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D.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技术合同的效力。①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合同无效,如本题A选项。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并不导致技术合同无效,如本题B选项。③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如本题C选项。④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合同无效,如本题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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