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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其它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0/28 09:53:54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七、其它所得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报酬所得”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三)、稿酬所得。

  1、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2、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或者向企业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2)、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1)、其应税所得的确定按已购公有住房和非已购公有住房分别确定;

  (2)、个人换购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价值相等的部分可免税,但需交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A、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B、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C、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八)、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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