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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法律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05 09:11:3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五、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注意:法律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

  2、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 权利能力 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①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包括18周岁)
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包括16周岁,不包括18周岁) 
限制行为能力人 ①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
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①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
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法人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相关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考点2】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2、行为。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例如: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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