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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1 08:35:14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知识点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条件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财产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和期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可以一次缴足,也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4)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划分为股份,且各股金额应为均等。

  (5)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责任。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组织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相应的名称、住所,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相同。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可以分期认缴出资额;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以及认购人应当一次缴纳出资额。

  (三)设立程序

  l、签订发起人协议。

  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订公司章程。

  4、认购股份。

  (1)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公司登记。

  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目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6、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四)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朱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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