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十五、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
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准物权。
2.用益物的特征:(1)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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