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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七、安全控制
1.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2.采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3.限制电子支付的金额。
(1)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例如工行的U盾或密码卡,中行的动态密码),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2)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3)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4.合理使用客户信息资料。
5.保守客户秘密。
6.及时与客户核对电子支付交易情况。
7.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调阅。
8.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
9.建立职责分离的管理体系。
10.强化认证服务体系的作用。
11.及时通报重大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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