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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电子支付概述
1.电子支付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
2.电子支付的当事人
(1)网上支付的当事人往往涉及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接受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提供电子支付网络环境服务的经营商、银行、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移动支付的当事人一般会涉及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接受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提供移动通讯服务的经营商、银行、支付机构等。
(2)在电子支付关系中,银行起着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中介机构的作用。一般而言,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银行称作“发起行”;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或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而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称为“接收行”。
(3)在支付机构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情况下,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①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②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③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各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④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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