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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票据抗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4 09:22:02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票据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前面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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