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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票据权利的补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4 09:18:12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无论是采取哪一种补救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第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第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1)挂失止付。即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

  注意:①票据灭失(如被烧毁)无须挂失止付,因为不会发生被冒领的后果;②挂失止付要及时,否则一旦被冒领,失票人要受到损失;③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①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③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④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普通诉讼。即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补救票据权利的,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第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的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第五,①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债权人没有争议的,应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债权人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②在判决生效后,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不为付款,应将情况通知失票人。如果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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