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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4 09:14:2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票据请求定期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注意:所谓“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转让票据兑取现金。

  (4)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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