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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专利权的无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9 08:42:5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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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专利权的无效

  1.专利权无效的概念和理由

  专利权无效是指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核后被宣告无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或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范围的规定;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先申请原则和单一性原则;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或者属于依照《专利法》关于申请在先取得专利权的规定而不能取得专利权的项目。

  2.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程序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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