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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9 08:53:5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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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七、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1.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包括:(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专利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4)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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