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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2010/01/22  来源: 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  字体:  打印

关于开展2010年度本市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关于开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76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开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对象

  凡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2、注册会计师2009年度开展业务情况;

  3、注册会计师2009年度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及撤职以上的处分;

  4、注册会计师2009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09年度个人会费缴纳情况;

  6、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四、事务所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1、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情况的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5、《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6、《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

  7、《2009年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

  8、《已离所股东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人员名单汇总表》;

  9、2010年1月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的本所全体股东名册;

  10、每个注册会计师在2009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二份(复印件,不含工作底稿);

  11、最近两个月《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需提供社保局盖章的核定表原件),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外省市人员来沪办理临时居住证的,提供交纳综合保险或养老金凭证;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有关材料: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请附原事务所退工单或终止用工证明);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三)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年检步骤

  1、各事务所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认真学习本通知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逐项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并提交给所在的事务所,经董事会讨论审查后,由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该表上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2、各事务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含已离所未办妥转所手续人员)汇总表》、《2009年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已离所股东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人员名单汇总表》。

  3、各事务所应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上述报告、表格及有关资料(为便于材料归档,请使用A4纸张)连同所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一并报送市注协。

  4、市注协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的情况,对有举报的兼职挂名现象以及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等予以特别关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市注协审查完毕,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6、市注协将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及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到各事务所。

  七、工作要求

  1、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市注协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2、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3、截至当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当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

  4、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市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将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5、直接向市注协申报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经审核通过年检后,列入协会代管人员名单进行公告。上述人员须办理完转所手续方可执业,协会代管期限为12个月。

  6、未通过年检、暂缓通过年检及未按规定参加2010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自第一批通过年检名单公告发布后,不得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应当暂停执业。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须待通过年检的公告发布后才能继续执业。

  7、市注协将对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注册会计师专用章。

  8、事务所应参加年检注册会计师人数以2009年年末数为准,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市注协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对1月31日以后办理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在发布年检公告时不再调整其所在事务所的名称。

  9、不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和注册会计师专用章应由事务所负责收回并上交市注协注册部;

  10、离所转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如果是股东的,事务所应同时办妥股权转让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2、3、4、5、6、7>>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5、《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

  6、《2009年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

  7、《已离所股东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人员名单汇总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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