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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0年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10月18日-29日发放

来源: 深圳市考试院 编辑: 2010/10/27 11:09:36 字体:

  2010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定于2010年10月18日至10月29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10月18日至10月29日(期间周六、日不发放)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院11号窗口。

  三、发放办法:

  本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及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免试条件中指定的材料原件;符合报考条件中第1条第(7)款者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书原件。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办理资格条件审核手续(报考条件见附件1)。合格者领取执业资格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合格人员登记表须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切勿遗失)。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具委托书,列明委托事项,代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四科”)。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一)“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三)“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四)“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五)“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六)“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七)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八)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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