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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物权法律制度(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30 11:19:11 字体: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人对物的权利,是指人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 容;人对人的权利,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回复原状请求权等项权利,属于救济权,是所有人基于 对特定范围内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有些财产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除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之外,其他种类的物原则上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标的。

  3.私人所有权。

  法律未禁止私人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私人所有权的标的,包括合法收人、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1)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 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①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②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①继 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②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③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①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②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①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②法院判决、强制执行;③公用征收、没收、罚款;④收取孽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擎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 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 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或因加工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因添附而形成的新物,由于回复原状之不可能或不合理而由一所有人取得或数所有人共 同取得该物所有权,并由取得所有权的人对于他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形成难以分割之物,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于经济 上不合理,从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混杂或交融,难以识别或识别于经济上不合理,从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 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加工,是指对他人之物加以制作或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价值之物,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 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给受让人。我国《物权法》排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例题5】下列各项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 )。

  A.叔叔送给今年刚满7岁的小明一辆自行车作为生日礼物

  B.小张继承哥哥的一处房子

  C.小陈的50000元存款共得利息1000元

  D.10岁的小高把爸爸给买的铅笔刀送给小朋友

  【答案】C

  【解析】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孽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继受 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例题6】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但是,丙可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的事实。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绝对消灭,即所有权与其主体分离,而他人亦未取得该权利。相对消灭,即所有权与其主体分离,而由他人取 得该权利。

  1.所有权因法律行为而消灭:(1)所有权的抛弃;(2)所有权的出让。

  2.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2)标的物灭失;(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 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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