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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知识点:物权法律制度(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30 11:15:4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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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种。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的物权。自物权的类型只有一种,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而支配他人之物的 物权。他物权因设立目的的不同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物权的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对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4)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物权义务人所负担的是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对物权人实施非法干预。物权是法定权利,其 内容、效力均由强制性规范所规定,因此,物权人能够在合法范围内无限制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 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三)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 得法律上的公信力。

  四、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根据不同种类物权内在本质特征还可以划分为若干情形的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均为他物权。

  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认识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范围的支配力,不同物权人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划分的法律意义:

  ①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②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③二者所受限制不同。法律对动产物权一般都没有特别的限制;而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多设有种种限制。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

  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四)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划分意义在于: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

  (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

  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五、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一)物权的支配力

  物权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二)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

  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例题3】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 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此处考查物权的优先力。本案中,虽甲乙订约在先,甲丙订约在后,但是甲已经交货于丙,自交付之时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丙,故乙只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

  该效力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请求权”,其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诸项具体权利。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属于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妨害排除力的具体体现。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人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 还的效力。

  【例题4】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办理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

  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此处考查物权的追及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人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本案中丙善意取得布匹 的所有权,但是由于抵押已经登记,因此,乙仍可对其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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