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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28 16:55:11 字体: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三)比较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四、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9项,注意多选题)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2项,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4项)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3.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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