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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201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沈阳市财政局 编辑: 2012/12/18 15:59:14 字体:

关于2012年度沈阳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拟参评人员及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 关于2012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人社职[2012]31号)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2010、2011、2012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和通过2012年度辽宁省省级评审使用标准,且符合《关于2012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人社职[2012]31号)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2012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网上申报系统开通时间

  12月17日8:00-12月31日17:00。

  三、网上申报方法

  2012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继续实行网上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方式。

  1.登录申报系统。登录辽宁会计网(www.lnkjw.com),点击主页左侧的“高师考评”项目下的 [评审申报]按钮,登录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

  2.用户注册。登录系统后,必须进行新用户注册。注册时,应认真阅读《网上申报协议》,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姓名,选择单位性质和审核部门(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自行设定登录账号和密码(请务必牢记密码),点击[开始注册]按钮即可。注册时系统自动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验证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和考试成绩,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方可进入填报界面。

  3. 网上填报《评定表》。进入填报界面后,按照系统提示及项目填写相关内容。

  其中,《评定表》上的一部分基本信息将自动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提取,不需填写,也不能修改。若系统信息与申报人员填报的申报材料不一致,且确属应予及时变更而未变更的,申报人员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

  有关申报人员的基本资格刚性条件的信息,不得随意变更。确非个人造成的,需按有关规定,履行严格的核批程序。申报人员不符合申报条件,拟通过变更个人信息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的,各市财政部门不得受理变更。

  4.数据上报。在确认个人填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必须点击[填写结束,开始上报]按钮将信息上传,上传后将无法修改有关信息。

  5.下载并打印申报材料。网上填报结束后,根据系统提示,将填写后的申报材料下载并打印,其中《评定表》一式3份,《推荐表》(空白)一式1份。

  四、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参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辽人社职[2012]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装订材料,其中《评定表》(一式3份)必须手写签字,加盖有关印章,并且须在《评定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推荐表》要有推荐人具体推荐意见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示时间、结果、推荐意见等,并附推荐人《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论文要将期刊目录上本人的论文题目进行明确标记,并将载有本人文章的页码进行折叠。另外,需要提供本人彩色证件照片1张(注:照片背面写上名字,单独交给财政部门)。

  参评人员须按照辽人社职[2012]31号的规定和要求,使用财政局统一档案袋,将申报材料装订整齐,由所在单位负责统一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和省高评办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五、受理程序及地点

  参评人员网上申报成功后,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报卷,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政府人社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资格评审申报。申报时需要带齐所有申报材料(《评定表》一式3份、《推荐表》一式3份)及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包括电子版)、个人人事档案(市人社局审核)、单位公示单(公示结果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群众代表5人以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人所申报材料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沈阳市人社局职称处1106室,进行审核,然后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8室进行报卷。

  沈阳市人社局职称处电话:024-22539021;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电话:024-22873740。

  六、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2012年12月17日——2013年1月4日,每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3:00。

  附件1:《关于2012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附件2:报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沈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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