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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部门将出台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2007-2-9  【 】【打印

  记者8日从我市税务部门获悉,按照国税总局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的通知,我省税务部门将就此制定实施细则,从今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2倍,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税额提高幅度至少两倍

  据了解,2006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按照修改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大城市由0.5元~10元提高到1.5元~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8元提高到1.2元~24元;小城市由0.3元~6元提高到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4元提高到0.6元~12元。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

  此外,《决定》强调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个人居住房产免征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我市土地使用税自1988年11月1日开征至今已经18年,在城镇范围内占有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不过,个人房产用于居住的免征,用于经营按实际占用面积缴纳。

  8日,记者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问题采访了河北省地税局有关人员。据介绍,该局已接到国税总局的通知,将根据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上报河北省政府后实施。”工作人员预计,今年河北省将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按照调整后的新税额执行。商品房成本中比例极小

  据介绍,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半年收取一次,每年3月和9月分二次征收,每次缴纳1/2.市地税局曾于去年3月,对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做了调整,在原来的基础上,地段划分从原来的4个等级地段调整为3个等级地段,不过相应等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并没有变。

  市地税部门人士表示,由于细则还未出台,此次调整幅度还不好预计。据介绍,我市去年税额标准规定: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5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3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5元。按此次调整原则推算,调整后新的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9元,三级地段4.5元。

  税务人员分析,此次调整不会对地价和房价带来太大影响。因为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成本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以一级地段上的房价为例,每平方米的价格约在4000多元,而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仅比原来增加10元,多支出的10元土地税对房价来说,影响并不大。

石家庄日报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就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具体情况下的纳税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编辑留言: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房价的影响肯定是存在的,只是影响程度很小,在房价上涨的各因素中占有的地位微乎其微,几乎难以准确的量化和分析。目前针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层出不穷,应该说是处于政策密集期。公众对政策如此敏感,以至于在每个政策出台后必然会和房价联系在一起,公众已经对政策具有了相当的“政策恐惧”心理,而这种心理必然造成市场的恐慌和房价的震荡,笔者认为这肯定是无庸质疑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推动开发商加快土地的利用速度,减少土地囤积,促进土地的合理高效流动,而在目前的房产供求形势下,这样的税费增加向消费者转嫁基本是100%实现的,而政策造成的恐慌可能带来房价更大规模的上涨,在这种情况下,税总推动土地流转的政策恐怕难以达到目的。完全的税费转嫁并不能调动开发商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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