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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研究员撰文谈PE税收 专家提醒切勿混淆概念

2012-6-12 9:48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光考虑收税了,忘了人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昨日,财税专家宋洪祥针对《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一文中(以下简称“文章”)的部分观点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宋洪祥表示,该文中有多处让合伙企业“被有限责任公司化”了。

  该文署名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魏志梅。文章分别讨论了:合伙企业是否需由合伙人为之缴税、如何理解对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原则、如何理解自然人合伙人需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税、以及如何认识地方针对合伙制PE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问题。

  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合伙企业现行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就明确了合伙企业无需缴税,而是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宋洪祥说。这一点,宋洪祥和魏志梅的观点一致。

  但是,对于文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留存部分也要纳税”,宋洪祥提出了异议:“留存部分缴税,这样做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了。把合伙企业没分配的收益也事先缴税,无疑加大了合伙企业的风险。”宋洪祥指出,合伙企业的责任是无限的。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且,即便是有限合伙企业,也是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关键是,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合伙企业,就承担无限责任。在缴纳税负时,如果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了,那么,承担风险时,该按有限还是无限呢?宋洪祥称,“如果把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混淆了,那么我们现行的整套税法体系就改变了。”宋洪祥同时认为,合伙企业由于承担“无限责任”,“人家把家产都押上了,风险大,税负理应轻,不存在文章中所说的税负不公问题。”

  而对于文章中说,“当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活动时,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类似于‘偶然所得’”,宋洪祥表示,个人直接从事股权投资当然应该是“个人投资所得”,而“偶然所得”是指中奖、中彩等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这是两个概念。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分配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还有,对于文章中“对合伙制基金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的营业税管理条例,合伙企业仍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但不少地方政府误以为,既然合伙企业无须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那也无需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把营业税也给免了。”宋洪祥表示,这个问题不能这么简单看。他认为,对合伙制基金来说,关键要看它做什么,如果是投资入股,共担风险的话,它获取的是分红,那么就不交营业税;如果是把钱借出去不参与股份,它按利息获取收益,这样的就要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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