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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政绩欺下瞒上 多地征收“过头税”

2013-8-15 9:3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反对四风成为广大群众的强烈呼声。然而,审计调查发现,个别地方部门为了夸大政绩,通过征收“过头税”的方式虚增财政收入,明显加大了企业和群众负担。分析人士指出,征收“过头税”恐怕不仅是个作风问题,而且可能涉及违反法规。

  山东11县多征土地税5.7亿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一些地方财政收入压力加大,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有的人开始打起了“歪主意”。

  山东省审计厅一份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末,这个省有11个县的地税部门对40个纳税单位多征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5.7亿多元;5个市县的地税部门对6户企业提前征收税费1.4亿多元。

  “审计发现,邹平县地税局2012年多征4户企业土地使用税、城建税等8500多万元,而淄博市地税局齐鲁石化分局2012年提前征收1户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计高达1.1亿多元。”山东省审计厅相关负责人对记者如是说。

  据了解,提前征税等行为在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广东省公布的一份审计显示,有2个市的地税部门未经清算先征收2户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款1.7亿多元。

  2012年底,河北沧州、衡水等市县也发现了“提前收税”等问题,导致一些企业怨声载道。

  税务总局负责人不久前在河北调研时,也有反映一些县存在征收“过头税”的问题。

  审计机关发现,部分县市改变税种入库,截留上级收入。如2009年至2012年,山东平邑县地税局将5户企业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800多万元、个人所得税640多万元,改变为资源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入国库,导致截留上级收入5800多万元。

  有的地方为了满足考核需求不惜弄虚作假,玩起了“左手倒右手”的违规伎俩。如将财政资金拨付给企业,企业再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等名义缴纳税款,以此虚增税收。

  征“过头税”是违法行为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国税总局关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秩序的通知要求,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等行为。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为了增加税收,采取地毯式搜索,逐街逐巷推进所谓“零星分散税”征收;还有的区县人为地推进“个体户转企业”的数量,以增加税收,如西安市某区下发文件称,“确保年内完成"个转企"1200户以上;以后每年按照50%以上的比例递增”。

  分析人士指出,从行政许可法规来看,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一些政府部门的税收变通行为于法无据。

  山东众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坚勇等人士认为,税收“过”与“不及”都不是依法征税的行为,征收“过头税”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潘明星说:“税费负担过重会导致企业用于生产的资金减少;同时,征收"过头税"也不利于消费增长,对扩大内需造成一定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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