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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法
一、车辆购置税
1.征税对象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范围由国务院决定
2.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取得并使用
3.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支付的不含增值税价款×10%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0%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10%
对已纳并办理登记手续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
免税、减税消失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用年限÷规定年限)],规定年限:国产车10年;进口车15年。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等应税车辆一般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按申报纳税之日人民银行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购买、进口、取得之日起60日内
纳税地点: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5.减免税规定
免税 | (1)外国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2)列入军队装备订货计划车辆;⑶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
减免其他情形 | (1)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 (2)回国服务留学人员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4)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暂减按7.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
退税 规定 | (1)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登记,凭其出具证明退税; (2)因质量等原因退回,凭经销商退货证明退税。 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未满一年按已缴税款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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