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如何分类管理的?
解答:(1)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新办商贸零售企业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纳税实务咨询】
某专科门诊医院,近期聘请一位外地专家来坐诊。请问,医院支付专家所得时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第三条规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