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税法Ⅱ)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疑难问题解答】
哪些是纳税调整事项,哪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财务与会计)
解答:1.纳税调增事项:
(1)超标的业务招待费;
(2)行政性罚款;
(3)除通过福利机构进行的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只有通过专门的福利机构进行捐赠的部分才允许扣除,其他的比如直接对外捐赠不允许扣除;
(4)暂时性差异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该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调减事项:
(1)国库券利息收入;
(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暂时性差异中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该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主要例子有: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8)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易错易混辨析】
现场笔录与书证中的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这两种证据怎么区分?(税收相关法律)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现场笔录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作出的。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是行政诉讼书证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们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法获取的行政相对人陈述等,将它们提交给法庭后则成为书证。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只是书证这种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
【历年考题剖析】
1.下列业务的会计核算中,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的有( )。(税务代理实务-多选题-2011年)
A.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
B.一般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基建工程
C.一般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股东分配
D.一般纳税人的产成品发生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E.一般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答案:AD
解析:选项B,一般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基建工程,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应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选项C,一般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股东分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应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选项E,一般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应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下列销售不动产涉及的会计分录,不正确的是( )。(税务代理实务-单选题-2009年)
A.企业销售不动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B.计算缴纳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
贷:固定资产清理
C.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D.销售不动产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答案:B
解析:应该选B,正确的应该是: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答疑精华】
移送加工非应税产品的,在折算原矿数量时,有的矿产品是按照销售量进行折算,有的按照加工量进行折算,这两者之间怎么理解?(税法Ⅰ)
解答: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这是总的规定,下面又分两种情况进行具体的说明。
如果是煤炭,无法准确计算原煤移送量的按煤炭制品的销售量进行折算,计算原煤的课税数量。
如果是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也就是煤炭按照销售数量折算,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按照加工量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