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税务代理实务)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疑难问题解答】
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考虑最低计税价格,什么情况下必须使用最低计税价格?(税法Ⅰ)
解答: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这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首先分别按前述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当申报的计税价格偏低,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应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易错易混辨析】
资产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区别(税法Ⅱ)
(1)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项资产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举例说明:企业拥有一项资产(比如说存货),账面价值80万元,企业为了取得经济利益,必然将其卖出(转让),这样企业就取得了经济利益,假如说得到的经济利益为90万元。企业得到这90万元的经济利益应该上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让企业按90万元直接乘以所得税税率(假定为25%),企业肯定是不乐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9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80万元的主营业务成本后的余额10万元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然后再乘以所得税税率,所得到的结果就是该企业应该上交的所得税。这样做企业才会觉得合理。那么这里被税前扣除的80万元,就是税法规定的这项存货的计税基础。
(2)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是指某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是会计上用来计量资产价值的标准。
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余额-资产折旧或摊销-资产减值准备
【历年考题剖析】
下列各项中,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有( )。(财务与会计-多选题-2011)
A.企业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
B.无偿向职工提供的自有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
C.按董事会批准的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协议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可行权日之后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D.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E.企业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答案:ABCD
解析:选项E,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它不属于企业给予职工的薪酬,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提示:本题考核第12章“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知识点。该知识点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属于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学员需要清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内容,只有熟练掌握该知识点的内容,做这样的题目才会得心应手。
【答疑精华】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税收相关法律)
(1)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2)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受到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一般会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进行认定并宣布其无效,以避免由于自己法律认识错误造成违法的风险。
(3)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行政机关应当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的利益(例如罚没款物),取消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所有义务,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此种收回给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