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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3.12)

2013-03-12 16:45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应如何处理?

问: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纳税实务咨询】

1.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7]63号)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如符合上述规定,无需缴纳营业税。

2.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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