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委托开发软件如何入账?
问:请问老师,我公司委托软件开发企业开发一款办公软件,假定合同总价100万,按合同约定分三期支付,分别是合同签订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万,软件系统验收合格上线使用后10个工作日支付40万,软件系统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10万。
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现在的时间点早已过了以上的三个期限。近期,开始支付第一笔款项50万元,对方开了50万元发票给我公司,剩余两笔款项何时支付尚未明确。软件系统已交付我公司使用,但仍在不断进行调整,尚未验收。
关于这个业务的账务处理,目前有如下两种思路:
第一种:
支付款项50万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待验收合格、支付第二笔款项40万时,凭验收单据,转入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最后一笔尾款计入应付账款。
第二种:
支付第一笔款项50万时:
借:无形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
以后支付时,冲减其他应付款。
请问,我公司该如何选择,何时开始摊销?
如果按照第一种思路,第二笔款项的支付与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间隔比较长,是否合理?
在软件系统验收合格时,按照100万元确认无形资产,将尚未支付的10万元计入应付账款,但是此时收到的发票金额只有90万元,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复: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应该是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而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该是系统验收合格后。所以,第一种处理思路更符合会计准则。两笔款项的时间间隔较长并不影响该事项的账务处理。
虽然验收合格时发票金额只有90万元,但由于对方在最终收到剩余10万元时会开具剩余金额的发票,所以对于做账来讲,也是可以在验收合格时按照100万元确认无形资产,因为这个金额是有合同约定的,是最终要支付的。
【纳税实务咨询】
个人房产捐赠给亲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