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交流】
产品生产及固定资产建造时领用的原材料如何处理?
问:老师你好,我想问下,我公司发生的如下业务,我做的会计分录对吗?
购入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固定资产
贷:原材料
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复:从您提供的信息看,贵公司是把将外购的材料同时用于产品生产及固定资产建造这两个方面。
其中,购入材料入库、产品生产领用原材料的账务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固定资产建造所领用的原材料,则需要分情况:
①如果是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动产)在建造过程中领用原材料,则进项税可以抵扣,相关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如果是不动产在建造过程中领用原材料,则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转出,相关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建造完工后,再将“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转入“固定资产”
【纳税实务咨询】
1.航空公司空勤人员取得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因此空勤人员的伙食费和飞行小时费,应当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某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弟弟,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其中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因此,上述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弟弟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