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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5.13)

2013-05-13 16:24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接受林木资产投资的核算

问:我公司为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自己所承包荒山的林木资产作为个人实物投资,投入我公司,经事务所评估确定,该荒山的林木资产的评估价值为700万元,请问我公司对其所接受的这部分实物投资应如何入账?是否应做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林木资产7000000

贷:实收资本—个人7000000

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呢?如果计入固定资产,树木在后续期间还将继续生长,那么后续期间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如何计提?如果不计入固定资产,又该计入什么科目,怎么做账务处理?

答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相关规定,林木属于生物资产,贵公司应将其计入生物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因此接受投资时的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生物资产—林木资产7000000

贷:实收资本—个人7000000

同时应注意,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为收获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因此,在后续期间,贵公司应该根据投资者所投入林木资产的持有目的、用途性质等分别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进行后续核算。如果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则应当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对其计提折旧。如果是消耗性生物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则不需要计提折旧。

【纳税实务咨询】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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