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票据行为(经济法基础)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1.出票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票据记载事项包括: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②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③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④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3)不得进行的背书,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①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②“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后的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③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疑难问题解答】
问:我公司近期设立了一个砂石料厂,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设立的,没有注册资本,后期经营中,我公司向该砂石料厂投入180万,对于这个事项,我公司是否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初级会计实务)
借:长期股权投资—砂石料厂
贷:银行存款
答复:不是的,您公司与该砂石料厂是总分公司的关系,不是母子关系。总公司向分公司投入的资金,应作为拨款计入往来款项中。
【易错易混辨析】
单位卡与个人卡的区别(经济法基础)
个人卡与单位卡,最关键的是“主体不同”;所以是不同的种类,并不具有可比性的。
单位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发行的银行卡,其使用对象为单位;
个人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包括居住在城镇的工人、干部、教师、科技工作者、个体经济户以及其他成年的、有确定收入的居民发行的银行卡,其使用对象为个人。
【历年考题剖析】
采用顺序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其特点是受益少的先分配,受益多的后分配,先分配的辅助生产车间不负担后分配的辅助生产车间的费用。( )(初级会计实务-判断题-2011年)
答案:对
解析:本题考核顺序分配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