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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技巧(2013.05.21)

2013-05-21 17:27  【 】【打印】【我要纠错

【实务技巧】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提醒

公司上年度亏损,仍需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亏损企业也需办理2012年度的汇算清缴。

咨询台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的资料有:《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与负债情况)、利润表(收支与结余情况)、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除此,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及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附送资料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网上申报、前台申报均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采用网上申报和前台申报两种申报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http://www.gdltax.gov.cn)办理。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除此,纳税人还可进行前台申报,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报盘文件分为四类:A类-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A类-适用于金融企业;A类-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B类,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填报。

有些地方税务局对汇算清缴期限有不同规定,例如广州地税提醒,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2013年6月7日。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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