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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6.04)

2013-06-04 16:43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委托开发软件如何入账?

问:我公司委托软件开发企业开发一款办公软件,假定合同总价100万,按合同约定分三期支付,分别是合同签订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万,软件系统验收合格上线使用后10个工作日支付40万,软件系统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10万。

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现在的时间点早已过了以上的三个期限。近期,开始支付第一笔款项50万元,对方开了50万元发票给我公司,剩余两笔款项何时支付尚未明确。软件系统已交付我公司使用,但仍在不断进行调整,尚未验收。

关于这个业务的账务处理,目前有如下两种思路:

第一种:

支付款项50万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待验收合格、支付第二笔款项40万时,凭验收单据,转入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最后一笔尾款计入应付账款。

第二种:

支付第一笔款项50万时:

借:无形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

以后支付时,冲减其他应付款。

请问我公司该如何选择,何时开始摊销?

如果按照第一种思路,第二笔款项的支付与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间隔比较长,是否合理?

在软件系统验收合格时,按照100万元确认无形资产,将尚未支付的10万元计入应付账款,但是此时收到的发票金额只有90万元,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复: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应该是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而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该是系统验收合格后。所以,第一种处理思路更符合会计准则。两笔款项的时间间隔较长并不影响该事项的账务处理。

虽然验收合格时发票金额只有90万元,但由于对方在最终收到剩余10万元时会开具剩余金额的发票,所以对于做账来讲,也是可以在验收合格时按照100万元确认无形资产,因为这个金额是有合同约定的,是最终要支付的。

【纳税实务咨询】

1.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葡萄酒属于哪个税目?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2.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是否缴纳消费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啤酒的企业,将自产的啤酒用于连续生产啤酒或其他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自用或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需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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