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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6.13)

2013-06-13 16:46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退补税的账务处理

问:汇算清缴后,国税局需退税4.63元给我公司(上年度多缴纳),而公司需要补缴堤围防护费18.5元给地税局(上年度少缴纳),退还企业所得税4.63元和补缴堤围费18.5元分别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国税和地税),但有数据关系(18.5×25%=4.63),涉及上年度的报表调整问题,请问:

①本月及以后各月做调整分录如下正确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上年度计入“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18.5

贷: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18.5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4.6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上年度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4.63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8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87

借: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18.5

贷:银行存款18.5

借:银行存款4.63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4.63

②现在已经为6月份,今年前5个月及后7个月的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和上年的利润表还有必要修改吗?

答复:①您写的分录是正确的。

②如果这些业务是6月份做的,根据调整分录需要调整6月份报表:

资产负债表的调整:需要调整年初数,调整后各月正常出报表,不需要再调整了。

利润表的调整:需要根据企业利润表的模板,如果是需要报送上年数的利润表,需要调整对应的管理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如果只有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就不需要调整了,但是年度的利润表是上年数和本年数,上年数中需要调整对应的项目。

【纳税实务咨询】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是否可以冲减进项税额?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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