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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8.13)

2013-08-13 15:55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房地产开发企业筹办期的界定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筹办期间是怎么介定的,不是在取得营业执照以前叫筹办期间吗?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新成立、施工期间,没取得收入的情况下是筹办期间,那发生的其他的费用是不是都列入开办费里?

解答:不是以取得营业执照为界定的,房地产行业筹办期一般是从筹办开始到企业工程正式破土动工或打桩开始那天为止,为开办期间。

【纳税实务咨询】

1.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我取得了一笔偶然所得,发放所得的单位未代扣代缴,而且我的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也不一致。请问,我应该在哪里申报缴纳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上述个人应该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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