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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08.02)

2013-08-02 17:25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计提和缴纳工会经费  

提问:

我公司收到地税局通知,从8月1日起开始按工资总额2%缴纳工会经费(如未成立工会,则称工会筹备金)到省地税局。但我公司没有成立工会、也不够成立工会资格,省地税规定成立工会并有工会账户,才可以申请按缴纳会费的60%返还企业,这样强制性的缴费该怎么办呢?我公司该如何做月末计提工会经费(筹备金)和次月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会计分录?(我公司并未执行新会计准则,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解答:

计提的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新会计准则是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缴纳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2、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提问:

“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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