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
1、公司变化影响税收优惠
提问:
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公司上市后外资比例为30%,在经营年限不满10年的情况下,外资股东出售其股票,导致公司外资比例低于25%,并重新领取了外资比例低于25%的营业执照。那么,公司原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是否需要补缴?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该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转让股权后,该外资企业的外资股份已不足25%,不再符合原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要求,应补缴此前已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2、公司吸收合并的问题
提问:
个人独资煤矿企业,因煤炭局要求将采矿许可证变更一人有限公司,原企业性质也随之变更,工商局只能一废一立,所以新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税务上以一人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和独资企业负责人均为同一人,会计和税务怎样处理?合并后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怎样变化?
解答:
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一人有限公司按账面合并该煤矿,合并后承接原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合并后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