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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2013.08.13)

2013-08-13 16:27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答疑】

1、增值税营业税兼营业务

提问:

甲公司主营加工制作修理,副营建筑安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施工项目合同,对标准(主体)设备进行安装,非标设备(走梯、护栏、管道等)进行制作安装,整个工程所需材料由甲公司自备(包工包料)。请问:1、甲公司为整个工程耗用材料是否做进项税转出?2、甲公司可以给乙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吗?

解答:

这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要分别核算,否则税务机关会分别核定。不需要转出,应作为销售处理,交增值税,提供劳务的部分按建筑业交营业税,要分别开票。

2、私车公用的税费处理

提问:

我公司有用个人车辆为公司所用,一种是用法人的车、一种是员工的车、还有一种是其他人的车,都由公司来使用和负责各项费用,我想签借用协议不知道合不合相关规定?另外还想知道一下,租用和借用的相关税费差别。

解答:

如果作为借用,前两种情况企业承担的费用作为权益给员工的费用是可以计入企业的福利费的,但是要并入个税的基数。后一种情况的费用不得计入企业的费用中。

如果租赁,三种情况的相关费用(燃油费、过路费等)可以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保险费不得计入企业费用,判断租赁依据租赁合同和租金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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