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契税的计税依据(税法Ⅱ)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疑难问题解答】
关于持有待售固定资产计提减值的处理(财务与会计)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
(1)预计净残值=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原账面价值
(2)原账面价值>预计净残值,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这句话应该这样来理解:某固定资产一但符合条件被划分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我们应该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应该比较两个数据,一个是该固定资产当前的账面价值(即原值减折旧减减值后的值),另一个是在当前这个时点估计的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未来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该将前者减去后者后的差作为应该计提的减值损失,做出一个会计分录,将账面价值调下来。
例如:甲企业现在持有一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目前账面价值为50万,如果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即预计净残值为51万,那么就不调整账面价值,因为预计净残值不能超过目前的账面价值50万。如果目前预计净残值为49万,那么就计提1万的减值损失,将账面价值调整为49万元。
【易错易混辨析】
债的概括承受与债的混同如何区分?(税收相关法律)
债的概括承受属于债的移转范畴。所谓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实践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比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来甲经乙同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那么甲退出了原合同关系,此时丙、乙成为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
混同属于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造成混同的原因主要是:(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比如,甲欠乙1000万元,乙对甲的一批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后乙被甲吸收合并,则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归属于甲一人,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与所有权也归属于甲一人,这就产生了混同,甲乙之债消灭。(2)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丙公司为保证人,甲公司兼并了丙公司,由于债务人不能自己为自己提供保证,所以此时债务人与保证人归于一人,保证债务由此消灭。(3)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比如,A公司欠B公司债务,后来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此时债权与债务都归属于B公司。
【历年考题剖析】
1.下列项目中,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是( )。(税务代理实务-单选题-2012年)
A.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中的运费
B.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中的保险费
C.由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中的运费
D.由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中的建设基金
答案:B
解析: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所以选项B是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2.下列普通或专用发票,应到地方税务局领购的有( )。(税务代理实务-多选题-2009年)
A.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B.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
C.广告业统一发票
D.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E.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
答案:ACE
解析:选项B、D属于国税机关管理的发票。增值税发票在国税机关领购;营业税发票在地税机关领购。
【答疑精华】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有何区别?(税法Ⅰ)
解答:(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保税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先进经验,在我国境内划定特定区域,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
(2)政策对比。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着重点不同,两者区别在于:
①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料件、基建物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保税区必须是货物离境才可办理退税。
②出口加工区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境外或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保税区则无此限定,而且这正是保税区最能发挥功能优势的独特之处。
③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制成品征税。保税区则不同,实际操作中大多按料件征税。
④原则上出口加工区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而保税区则可以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加工。
⑤加工区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出口加工区功能、目标单一,难以发挥出口贸易的关联效应。而保税区具有三个基本功能,三个功能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跨国企业的目光已盯住了中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出口加工区对它们来说,吸引力不会很大。而保税区作为一个进入中国市场的“缓冲区”,将是跨国企业商品流通的一条主渠道。因此可以说出口加工区利于“出”而保税区利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