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税法Ⅰ)
下列费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税收、费用,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援助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费用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与境外考察费用。
(6)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①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②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③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④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疑难问题解答】
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税法Ⅱ)
解答: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特色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特色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特色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特色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易错易混辨析】
计算应收账款机会成本时变动成本率的考虑(财务与会计)
计算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需要考虑变动成本率。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机会成本率×变动成本率。
机会成本是指某种资源用于某项目而无法用于其它项目产生的损失,应收账款是由销售产生的,其投入的资源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但是固定成本在一定期间内是固定的,所以可以不用考虑,变动成本用于这部分应收账款的产生,就不能用于其它项目,可以理解为,只有变动成本的部分才是为该部分应收账款特别投入的资金,所以要乘以变动成本率。
考试时候如果题目条件中给出变动成本率就要乘以变动成本率。
如果题目条件中没有给出变动成本率就不需要乘以变动成本率。
【历年考题剖析】
民事法律行为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若干类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2012年)
A.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B.附义务的赠与属于有偿行为
C.租赁属于诺成行为
D.保证属于身份行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包括:(1)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5)主行为与从行为;(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7)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本题中,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附义务的赠与属于无偿行为;保证属于财产行为。
[点评]本题考核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知识点。本题与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课件考试中心实验班模拟题(一)单选第12题相似。
【答疑精华】
销售不动产的账务处理(税务代理实务)
销售不动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期末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到营业外收支中,具体的分录按以下几步来做:
(1)收取转让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2)结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金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3)计提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或者是: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