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税法Ⅰ)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暂时进境货物。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疑难问题解答】
房屋附属设施契税如何缴纳?(税法Ⅱ)
解答: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易错易混辨析】
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财务与会计)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是由于收回了现金才减少的,反映企业本期经营性应收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及应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的减少,说明收到了现金流。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本期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以及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的增加,其对应的是存货的增加,但未产生现金流出,应予以调增,同时调减存货的增加,两者相抵,不影响现金流量。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应收账款(期初数-期末数)+应收票据(期初数-期末数)+预付账款(期初数-期末数)+其他应收款(期初数-期末数)+待摊费用(期初数-期末数)-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应付账款(期末数-期初数)+预收账款(期末数-期初数)+应付票据(期末数-期初数)+应付工资(期末数-期初数)+应付福利费(期末数-期初数)+应交税金(期末数-期初数)+其他应交款(期末数-期初数)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 )。(税收相关法律-多选题-2012年)
A.某地税局对税务人员蔡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蔡某不服而起诉
B.某自来水公司未按规定向因工致伤残的葛某发放伤残补助费,葛某不服而起诉
C.某海关以李某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为由扣押李某财物,李某不服而起诉
D.某炼油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实施排污许可监督检查的记录,遭到拒绝后起诉
E.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收回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起诉
答案:CD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A中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选项B中自来水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此葛某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点评]本题考核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知识点。2012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全真模拟试卷•税收相关法律》模拟题(一)单选第36题对本知识点进行了考核。
【答疑精华】
1.免抵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务代理实务)
免抵税额就是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销项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可以简单的这样理解,免抵税额是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抵销了多少内销应交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这部分税款,本来是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但是被出口退税抵销了,不再退税,也不再交税,但是增值税抵销了,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无税可抵的,所以仍然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此可见,当期免抵税额是指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之后的余额,其反映的是“免抵退税”企业当期从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的那部分出口免抵退税额,不是企业期末留底税额,更不是企业次月的期初留底税额。
通俗地讲,是指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应退税额所产生的余额,也就是说企业的留抵税额不够退。
计算公式: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自建行为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税务代理实务)
自建商品房中的自建行为的计税依据和销售不动产收入的计税依据是永远不一样的。
自建商品房自建行为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具体地来说: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如果只告诉建筑工程成本,要换算为建筑业营业额: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3%)。
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是取得的销售收入及价外费用,但要特别关注差额征税的规定: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