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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2013.09.23)

2013-09-23 16:27  【 】【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实务交流】

问题: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以什么为基数?要把哪些项目加起来作为总的计税标准?

解答: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做出规定: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同样由当地政府制定,没有制定的按照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纳税实务咨询】

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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