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税法的概念与特点(税法Ⅰ)
(1)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了解税法定义时需注意:
①立法机关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②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2)税法的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①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对习惯进行认可得到的。
②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义务性主要体现在: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权利义务对等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但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上,是从属性的,这些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
③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3)税收的特点:
①征税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无权征税;
②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
③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
④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课及C和V部分;
⑤强制性(基本保证)、无偿性(核心)、固定性的特征。
【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原理是什么?(税法Ⅱ)
解答: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国家既可以凭借财产权力对土地使用人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又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征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士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农业土地因属于集体所有,故未纳人征税范围。
(2)征税范围广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较广的土地使用税,将在筹集地方财政资金、调节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之一,在于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而级差收入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土地的位置。占有土地位置优越的纳税人可以节约运输和流通费用,扩大销售和经营规模,取得额外经济收益。为了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对不同城镇适用不同税额,对同一城镇的不同地段,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确定不等的负担水平。
【易错易混辨析】
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区别。(财务与会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以合并成本为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应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和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3)非企业合并下支付现金方式的投资以支付的购买价款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的投资按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换方式取得的按照非货币性交换原则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确定完上述初始投资成本后,如果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以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如果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就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税收相关法律-多选题-2012年)
A.专利侵权案件
B.票据案件
C.不动产案件
D.遗产继承案件
E.合同纠纷案件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本题实际上考核的是专属管辖的案件,选项C、D都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点评]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中“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知识点。本知识点在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课件考试中心特色班模拟题(三)综合分析题(二)中进行了考核。
【答疑精华】
1.自建建筑物营业税纳税问题总结(税务代理实务)
(1)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自建自用,不缴纳任何营业税,自建自用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单位自建自用再销售的,只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自建自用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个人自建自用再销售的,不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但是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4)纳税人自建后直接销售的,缴纳两道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
(5)纳税人自建后出租的,缴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不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将建筑物用于出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6)纳税人自建后投资的,不缴纳任何营业税,投资入股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7)单位自建后赠送的,缴纳两道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
2.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息费用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却按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为何不同?(税务代理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题目中如果给出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就要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额;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可以据实扣除,是不用纳税调整的。这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利息支出方面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