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要约(经济法)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疑难问题解答】
当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如何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财务管理)
解答: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具体举例如下:
某公司2010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7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0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8元。2010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10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11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7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行的股份。则基本每股收益=2750/5000=0.55(元/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0-1000×7/8=125(万股),稀释的每股收益=2750/(5000+125)=0.54(元/股)。
【易错易混辨析】
如何区分某实体是否为该企业的境外经营?境外经营的处理应注意什么问题?(中级会计实务)
区分某实体是否为该企业的境外经营,应该以以下两点为准:
(1)该实体与企业的关系,是否为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2)该实体的记账本位币是否与企业记账本位币不同,而不是以该实体是否在企业所在地的境外作为标准。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历年考题剖析】
股利发放率是上市公司财务分析的重要指标,下列关于股利发放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财务管理-多选题-2012年)
A.可以评价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B.反映每股股利与每股收益之间的关系
C.股利发放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强
D.是每股股利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比率
答案:AB
解析:反映每股股利和每股收益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股利发放率,即每股股利分配额与当期的每股收益之比。借助于该指标,投资者可以了解一家上市公司的股利发放政策。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点评: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特殊财务分析指标”知识点。该知识点与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考试中心开通的实验班普通班模拟试题四单选第22题基本一致。与2012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应试指南•中级财务管理》210页第9题考点基本一致。在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中级财务管理》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陈华亭老师考前串讲班中重点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