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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3.10.17)

2013-10-17 16:59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取回权(税收相关法律)

取回权实际上是民法上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取回的财产是破产企业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比如,破产企业租用甲公司的设备,法院受理破产后,甲公司可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租给甲公司的设备。

(1)权利人的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规定的条件。

(2)出卖人的取回权。这是破产法中一项特殊的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不受出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限制。即使出卖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出卖人也可以行使取回权。

【疑难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代理业的计税依据(税务代理实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规定:“(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文件限定的主体是从事牧业管理的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款项没有可以差额纳税的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规定明确了代收款项应并入营业额。但国家税务总局对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做出了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因此,总结如下:代收款项除了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一切代收款项应一并计入收入额,缴纳营业税。并不用考虑谁出具票据及会计如何处理问题。

【易错易混辨析】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税法Ⅰ)

(1)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其中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但是它们又有明显的区别。其一,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其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予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项目扣除是指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也等于直接缩小了税基。

(2)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在上述三种形式的减税、免税中,税基式减免使用范围最广泛,税额式减免适用范围最窄。

【历年考题剖析】

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09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2009年度该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 )万元。(税法Ⅱ-单选题-2010年)

A.500

B.580

C.700

D.780

答案:C

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该日本企业来自境内收入是500万元的咨询收入和境内培训的200万元,合计为700万元;香港取得所得不是境内所得,而且和境内机构无关,所以,不属于境内应税收入,符合题意的是C选项。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知识点。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比较综合,考查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以及所得来源的确定等知识点,综合性较强,但是计算起来比较简单,只要掌握了原理,做出正确的答案还是相对比较容易的。正保会计网校2010年梦想成真《全真模拟试卷•税法(Ⅱ)》全真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2010年梦想成真《应试指南•税法(Ⅱ)》第1章同步系统训练单项选择第33题考核相似知识点。

【答疑精华】

常见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财务与会计)

常见的会计政策变更有:

(1)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从原规定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

(2)坏账核算从直接转销法改为备抵法;

(3)所得税核算方法从应付税款法改为纳税影响会计法;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应收款项从不计提准备改为计提准备;

(5)收入确认由完成合同法改为完工百分比法;

(6)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规定: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7)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一》规定在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改按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8)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9)存货发出方法的变更

常见的会计估计变更: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及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5)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6)债权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7)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8)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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