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应收款项减值的核算(财务与会计)
企业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分别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计算的坏账准备应有余额-“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按其差额冲减多提取的坏账准备;反之,则应按差额补提坏账准备。若坏账准备应有余额为0,则应该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计提坏账准备的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冲减坏账准备的分录相反。
发生坏账损失的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收回坏账的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提示]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资产计提减值比照应收账款上述原则处理。
【疑难问题解答】
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的区别?(税收相关法律)
解答:(1)二者适用范围不同。
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主要是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的解决方法。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二者内容不同。
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主要包括: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易错易混辨析】
员工与高管在行权前转让期权的不同处理(税务代理实务)
员工行权前转让: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转让的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简单举例一下,比如张三为某上市公司员工,2008年1月1日公司授予其5000份股票期权,授予价为1元/股,约定在2009年1月1日可以行权,张三由于缺少资金于2008年11月将5000份股票转让,取得转让净收入8000元。张三行权前转让收入应纳个税=8000×20%-375=1225(元)。
高管行权前转让:中国公民李某为境外某外国企业高管人员,2009年境外企业每月工资12000元。2008年8月李某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约定可以在2009年8月份行权,2009年6月由于李某急需资金,该期权在行权前转让。转让收入500000元人民币。按我国税法规定,李某2009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4800)×20%-375]×11+[(12000+500000-4800)×45%-15375]=1065×11+212865=224580(元)。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税收征管法对税款追征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税法Ⅰ-多选题-2009年)
A.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为5年,不加收滞纳金
B.因纳税人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一般为5年
C.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追征偷税税款的期限为10年
D.由于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征税款外,还要追征滞纳金
E.因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少缴税款,追征期一般为3年
答案:DE
解析:本题考核税收程序法的内容。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5年。对于由于这种原因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