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法Ⅱ)
(1)纳税地点
①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疑难问题解答】
利息收入在现金流量表的填制。(财务与会计)
这里需要分情况进行考虑:
(1)基建账户的利息收入也应当与普通的存款利息收入采用相同的列报方式,一般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专门借款账户利息收入,尽管可以在符合借款费用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冲减资本化利息,但同样是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这与资本化利息同样是计入“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而不是“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道理是一样的。
(3)在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以后,募集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已经不再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果确实仍然存在这种情况的,可以作为“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或者“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4)购买债券收到的利息,因为购买债券是一项投资活动,所以其因此收到的利息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应计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易错易混辨析】
在行政诉讼法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是否相同?(税收相关法律)
不完全相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58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历年考题剖析】
位于某省会城市的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将自建的老办公楼及配置的家具以其出售,有关情况如下:
1.老办公楼及家具出售时固定资产原值2260万元,已提折旧2071万元,净值189万元。其中:
(1)老办公楼1986年建造并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原值2100万元,净值105万元。
(2)家具中,2006年购置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原值40万元,净值2万元,2010年购置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原值120万元,净值82万元。
2.评估情况。甲公司出售前聘请当地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老办公楼进行了评估,建造同样的房产需4000万元,该老办公楼为4成新。
3.出售情况。经协商,甲公司按2063.7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办公楼及家具出售给丙公司,合同中注明老办公楼折价2000万元,2006年购置的家具折价5.2万元,2010年购置的家具折价58.5万元。(税务代理实务-简答题-2012年)
问题:
(1)甲公司处置资产涉及哪些税费(暂不考虑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列式计算。
(2)作出相应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答案:(1)甲公司处置资产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处置2006年购置的家具应纳的增值税=5.2/(1+4%)×4%×50%=0.1(万元)
处置2010年购置的家具应纳的增值税=58.5/(1+17%)×17%=8.5(万元)
应纳增值税合计=0.1+8.5=8.6(万元)
处置老办公楼应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应纳城建税=(8.6+100)×7%=7.602(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8.6+100)×3%=3.258(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4000×40%+2000×5%×(1+7%+3%)=1600+110=1710(万元)
增值额=2000-1710=290(万元)
增值率=290/1710×100%=16.96%,由此判断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290×30%=87(万元)
(2)以下分录中金额的单位为万元: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89
累计折旧2071
贷:固定资产2260
发生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206.4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1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应交营业税100
—应交城建税7.602
—应交教育费附加3.258
—应交土地增值税87
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2063.7
贷:固定资产清理2063.7
结转处置资产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1668.24
贷:营业外收入16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