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税收相关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期限;(2)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疑难问题解答】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税务代理实务)
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②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③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其中进料加工的核算,涉及免税进口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其确定涉及两种方法,一是购进法处理(常用)、二是实耗法,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
购进法具体计算如下:
免税进口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实耗法具体计算如下:
免税进口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划分配率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⑤如当期负的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负的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负的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易错易混辨析】
有关进项税转出的总结(税法Ⅰ)
作进项税转出时,首先要看这种货物是计算抵扣的还是凭票抵扣的,根据抵扣方式的不同,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也不同。
以票抵扣的:例如购买货物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17%即可。
计算抵扣:包括运费和收购免税农产品,运费、收购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普通发票上的金额×(1-7%)和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成本/(1-7%)×7%或成本/(1-13%)×13%。
也就是如何计入进项税,就如何转出进项税。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凭支付的金额A直接乘以13%计算出进项税,实际计入农产品成本的是A×87%,因此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先将成本还原成买价,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比如,购入免税农产品,支付买价100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农产品入账成本87万元。如果该批农产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额=87/87%×13%=13万元。
原材料,是购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税款来抵扣进项税。例如,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元,增值税17元。那么进项税是17元,计入成本的是100元。那么做进项税额转出时,是100×17%=17元。
【历年考题剖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说法,正确的有( )。(税法Ⅱ-多选题-2010年)
A.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C.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可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加计扣除额度
D.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E.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50%在税前扣除
答案:BDE
解析:选项A不正确,按规定,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进行区分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允许加计扣除。选项B是正确的,合作开发项目时,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选项C不正确,对于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税法明确,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而不是协商确定。选项D正确,一个年度有多个研发项目,应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选项E正确,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加计扣除,实际就是发生额的150%。本题考核税收优惠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点。考的比较详细,需要深刻记忆。
【答疑精华】
汇率变动计入会计科目的总结(财务与会计)
货币性资产汇兑损益差额应计入财务费用;
非货币性资产汇兑差额:
(1)对于以历史计量的外币非货币项目,已在交易日按照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以外币确定,则在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时,应先将可变现净值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
(3)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在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比较,其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货币性项目,其期末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非货币性项目,其期末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