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物权的优先力(税收相关法律)
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如甲与乙订立一电脑买卖合同,但电脑尚未交付,也未约定电脑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之后,甲又以同一电脑与不知情的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当场将该电脑交付于丙,则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乙不得以依合同成立在先的债权为由,要求丙交出该电脑。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不履行合同之债的违约责任。即“物权破除债权”的情况。(2)优先受偿权:这里指的是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甲欠乙1万元,欠丙1万元,甲以电视机质押给乙作担保,那么乙就可以就该电视机优先于丙受偿。(3)优先购买权:如甲乙联合盖房,按份共有房屋(共4间、每人2间),甲要出卖房屋,乙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疑难问题解答】
关联关系的定义(税务代理实务)
关联关系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的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易错易混辨析】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区别(税法Ⅰ)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针对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
代收代缴的一般有(委托加工)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
代扣代缴的一般有个人所得税,如对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收入的单位从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另外在税法Ⅰ的资源税中也有代扣代缴的情况。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历年考题剖析】
2012年4月田某作为人才被引入某公司,该公司将购置价800000元的一套住房以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田某取得该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税法Ⅱ-单选题-2012年)
A.21500
B.37500
C.52440
D.73995
答案:D
解析:低价售房按全年一次奖金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0-500000)/12=25000,找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0×25%-1005=73995(元)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单位地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知识点,与正保会计网校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Ⅱ)》课件考试中心精品/实验班模拟试题(三)单项选择题第20题考核相同知识点。
【答疑精华】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范围及不计提折旧的情况。(财务与会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注意:①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②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③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④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转入在建工程,照提折旧。
⑤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