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法Ⅱ)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2)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疑难问题解答】
金融资产的分类(财务与会计)
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如果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作为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主要区别:
(1)持有目的是决定一项金融资产划定类型的基础: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短期持有,随时准备转让或出售的,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短期收益,赚取差价的,所以此类金融资产持有期限是最不确定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此类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差价的,而是为了获取稳定的、低风险的、长期性的回报,是要将金融资产(债券)持有至到期的。这类资产的期限是固定的,回报是可以预见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类资产是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一种金融资产,持有并不是准备随时出售的,持有时间是相对较长的(一般是要超过一年的),但却又不准备持有至到期或企业没有能力或意图要持有至到期的,这种资产也是没有固定的期限与可预见的回报。
长期股权投资是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且短期内不准备出售,按照股权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并承担风险。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对象工具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债券。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对象工具则必须是债券,不可以是股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对象工具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债券。
【易错易混辨析】
如何区分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税收相关法律)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例如:甲一枪打出去打死了乙,又重伤了丙,即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例如,为了诈骗钱财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构成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
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个数不同。牵连犯是数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
(2)牵连犯是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是假的数罪、实质的一罪;
(3)牵连犯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想象竞合犯是从一重罪处罚。
【历年考题剖析】
某居民企业2010年度“投资收益”账户借方发生额30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500万元。注册税务师审核该企业的投资收益各明细核算及相关资料时发现:
(一)借方发生额由如下两部分组成:
1.以500万元转让原持有A商场5%的股份,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550万元;
2.投资的B工厂2010年度发生经营亏损,按权益法核算应分担的份额为25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二)贷方发生额由如下四部分组成:
1.以800万元转让所持有C公司10%的股权,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2.投资的D贸易公司清算注销,收回货币剩余资产500万元。对D贸易公司投资的原始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占有30%股权;清算注销后,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3.对E外贸公司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2010年度分享的份额为16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500万元;
4.2010年2月以8元/股在二级市场购进F上市公司的流通股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10年6月F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本5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现金分红2元,企业获现金分红4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问题:
分别说明上述各项投资收益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时应如何处理。(税务代理实务-简答题-2011年)
答案:(1)借方发生额的投资收益:
①本业务中的50万元属于投资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因为企业持有的股权并未转让),被投资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弥补自己的亏损。本业务中的25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贷方发生额的投资收益:
①本业务中的2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的所得,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该企业应首先确认股息性所得200×30%=60万元,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性所得属于免税收入,这里的6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得=500-60-400=40(万元),本业务中的40万元资产转让所得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非被投资方宣布分配的股息红利,在税法上不确认为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他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业务中的40万元分红收入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