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卷烟适用税率的规定(税法Ⅰ)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①白包卷烟;②手工卷烟;③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确定方法:
①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条(200支)0.6元(依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②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疑难问题解答】
哪些奖金属于年终奖,年终奖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Ⅱ)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易错易混辨析】
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财务与会计)
无论是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非投资性房地产,还是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投资性房地产,只有在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并且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才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情况不计入资本公积。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具体账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账面余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自有房地产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转换日会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倒挤)
贷: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历年考题剖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税收相关法律-单选题-2011年)
A.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C.善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债务人只有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50%的价格转让其财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所以选项B正确。
点评:本题考核债的保全中“撤销权”知识点。本知识点在正保会计网校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课件考试中心实验班模拟题(三)单选第22题中进行了考核。